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因公派出工作的管理,明确公派出国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规范院内教职工出国申报审批程序和费用管理等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出具的《西南财经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再结合学院内实际,出行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出访人员因工作或学习需要,使用国家或本单位、个人、组团单位或邀请方经费赴国(境)外参加会议、任教、访问、合作研究、学习等相关公务活动的,均应纳入因公出国(境)管理范畴,按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不履行因公出国(境)任务报批手续,擅自出国执行公务活动。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管理体制,实行学校、主管职能部门以及各院系和直属附属单位分级负责管理的“三级管理”的模式,按照“依法、高效、精简”的原则,按程序、按权限、逐级审批展开工作。
第四条 因公出访要坚持需求性与必要性相结合的审核原则,可行性与实效性相结合的评估原则,遵循“按需派出、注重实效、控制规模、精简节约”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申报要求
学院正职干部申请出访的,应按学校规定,经主管外事校领导及正职校领导审批。其他申请出访人员,应按学校相关规定,由学院院长审核后,半年以上需向组织人事部请假,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主管外事的校领导审批。
参加外单位组团出访的,须提供组团单位的征求意见函、出国(赴港澳)任务通知书和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参加国际会议需提供会议论文接收函。合作学术研究需提交详细的研究计划书。
凡同一出访任务,不论团组规模大小,均应按一个团组一次性全团申报,严禁化整为零,分头、分团、分时申报。一个团组的人员总数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一般不得超过6人。严格控制出访时间:出访一个国家不得超过5天,二个国家不得超过8天,三个国家不得超过10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所有出访人员都应认真、如实地提交出访申请及相关材料至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距出发时间不足两个月的不予办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规定
1. 短期因公出访(30天以内)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各国家和地区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开支标准表》执行。
2. 长期因公出访(30天及以上)参照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资助标准执行。
3. 因公出国(境)期限在三个月以下的出访人员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医疗及紧急救援保险”;三个月以上出访人员须购买医疗保险,费用自理。
4. 出国(境)人员回国后,所有票据需经学院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合格后方可报销,报销人需提供因公出国任务批件及校内经费预算表。
第四章 相关纪律
出国(境)批准期限是指从出关时盖我国边防检查章的时间起至回国时盖我国边防检查章时间止。在外执行公务者须严格执行,不得借故超期。违规者,若发生一次超期,不予报销当次出差全部费用,即刻停办本人当年全部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全院作通报批评。
2. 凡持因公护照(通行证)赴国(境)外执行公务者,回国(境)后必须在7日内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由省外侨办统一保管,不得滞留于手,未按规定按期交回者,即刻停办本人当年出国(境)审批任务,并全院作通报批评。。
3. 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准后,不得擅自出访未经批准的国家(地区),不得借在第三国(或地区)中转飞机的名义随意出关,不得擅自绕道旅行或更改行程路线,否则不予报销相关的费用。
4. 因公出国(境)任务批准后,不得循因私渠道办理签证(签注)。凡持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一切费用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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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