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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文龙、刘灿: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的内涵及实现机制选择

内容提要:在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要构建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体系既要赋予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完整的内涵,又要创新实现机制来保障权利的实现。面对农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以及农民的退出权、处分权和收益权残缺等问题,需要建立和完善内置于“农民集体”的治理结构,赋予“农民集体”一定的法律地位,重新界定各个权利主体的边界和权能。本文从现实的案例分析中总结出三种土地财产权的实现机制:传统的行政组织替代模式、新乡村共同治理模式和独立法人模式,并认为土地财产权实现机制的选择既要依据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又要有所创新。

关键词:土地财产权 农民集体

原文载于《社会科学研究》2013年第4期,被光明网理论版部分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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